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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,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。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二条
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,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。
担保人的追偿权可以进行转让。找法网提醒,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后,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,追偿权的性质就是债权,由担保人享有的债权,担保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,但是,担保人和债务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的,担保人的追偿权就不能进行转让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债权不得进行转让:
1.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;
2.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;
3.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。
1.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。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,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,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,就可享有追偿权。
2.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。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,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,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。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,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。
3.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。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,保证人丧失求偿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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